进项税额转出
有哪些情形?

📅 2026-06-09 · 分类:税务实操 · 标签:税务实操

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附会计分录及计算公式。

6类转出情形
完整会计分录
计算公式

1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事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核心逻辑: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购进货物/服务后续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区别

  • 不得抵扣:购进时即知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直接不抵扣(不涉及转出)
  • 进项税额转出:购进时已经抵扣,事后改变用途或发生不得抵扣情形,需要将已抵扣的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常见的免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注意: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无法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兼营企业转出金额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作转出。

集体福利 vs 个人消费

类别具体情形示例
集体福利用于企业全体或大部分职工的共同福利食堂采购、员工宿舍装修、节日礼品(全员)
个人消费用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属的消费给高管个人的消费卡、职工旅游(福利性质)

✅ 区分要点: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生产经营(如车间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可以抵扣;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borderline情形需结合合同、发票备注、审批单等资料判断。

会计分录示例

某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月饼(用于中秋节职工福利)作进项税额转出:

摘要借方贷方金额
月饼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300元
库存商品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4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转出。

⛔ 非正常损失定义(增值税法):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拆除、销毁等损失。

注意:正常损耗(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涵盖范围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含相关运输、加工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自然灾害损失: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造成的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这是不可抗力,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5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企业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且进项税额无法划分,需按比例转出。

常见的简易计税项目

  •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简易计税)
  •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可按简易办法计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兼营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转出计算

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纳税人,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6转出金额计算方法

方法一:直接认定法(已知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额已知,直接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方法二:成本换算公式(进项税额未知)

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成本 × 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金额: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成本金额 × 适用税率 ÷ (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成本金额 ÷ (1 + 税率) × 税率

方法三:按比例分摊(兼营企业)

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比例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免税/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

⚠️ 申报表填写位置:进项税额转出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至23栏"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应栏次,按不同转出原因分别填列。

各类转出情形汇总表

转出情形政策依据是否按比例分摊
用于免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兼营时按比例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直接认定或换算
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直接认定(按损失货物对应进项)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兼营时按比例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 需要帮助判断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计算转出金额? 点金网络科技提供增值税专项咨询服务,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支持。

需要增值税专项咨询?

河池市点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金蝶官方授权服务中心 · 本地专业支持

立即咨询 返回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