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附会计分录及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事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核心逻辑: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购进货物/服务后续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 注意: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无法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作转出。
| 类别 | 具体情形 | 示例 |
|---|---|---|
| 集体福利 | 用于企业全体或大部分职工的共同福利 | 食堂采购、员工宿舍装修、节日礼品(全员) |
| 个人消费 | 用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属的消费 | 给高管个人的消费卡、职工旅游(福利性质) |
✅ 区分要点: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生产经营(如车间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可以抵扣;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borderline情形需结合合同、发票备注、审批单等资料判断。
某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月饼(用于中秋节职工福利)作进项税额转出:
| 摘要 | 借方 | 贷方 | 金额 |
|---|---|---|---|
| 月饼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 |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 11,300元 | |
| 库存商品 | 10,000元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1,300元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转出。
⛔ 非正常损失定义(增值税法):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拆除、销毁等损失。
注意:正常损耗(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自然灾害损失: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造成的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这是不可抗力,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企业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且进项税额无法划分,需按比例转出。
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纳税人,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果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额已知,直接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成本 × 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金额: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成本金额 × 适用税率 ÷ (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成本金额 ÷ (1 + 税率) × 税率
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比例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免税/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
⚠️ 申报表填写位置:进项税额转出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至23栏"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应栏次,按不同转出原因分别填列。
| 转出情形 | 政策依据 | 是否按比例分摊 |
|---|---|---|
| 用于免税项目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兼营时按比例 |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直接认定或换算 |
| 非正常损失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直接认定(按损失货物对应进项) |
|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兼营时按比例 |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 — | — |
📞 需要帮助判断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计算转出金额? 点金网络科技提供增值税专项咨询服务,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