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是多少?

📅 2026-06-09 · 分类:税务实操 · 标签:税务实操

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2027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100%一般企业
120%集成电路/工业母机
80%委托研发计算比例

1加计扣除比例(2026年有效)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如下:

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即按实际发生额的200%税前扣除)

企业类型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效期政策依据
一般企业100%长期有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集成电路企业120%2026-202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公告2023年第44号
工业母机企业120%2026-202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 举例说明:一般企业某年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即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扣除。

2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1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 适用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集成电路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需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 工业母机企业:生产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工业母机产品的企业,需符合相关条件
  • 120%含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可加计扣除120万元,共计220万元税前扣除

⚠️ 注意:120%加计扣除政策有有效期(2026-2027年),到期后需关注是否延续。企业在申报前应核实最新政策文件。

3委托研发的特殊计算规则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计算示例

场景委托方处理受托方处理
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再按100%加计扣除按正常收入处理,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个人研发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计入,凭个人开具的发票等凭证扣除

✅ 关键提示:委托研发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在科技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合同应明确研发成果归属委托方。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4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允许加计扣除部分):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等(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公式:允许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5项费用之和 ÷ (1-10%) × 10%

5负面清单行业

以下行业的研发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烟草制造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娱乐业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正面清单提示:只要企业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且有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申报流程与留存资料

申报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事前审批或备案。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当局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实际分享比例)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7.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 申报期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根据实际发生额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调整。企业应选择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以缓解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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